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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7年12月07日 来源:本站原创

近日,为加快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决定在2010年由中央财政支持河北、辽宁、浙江、山东、河南、湖北、重庆、新疆等地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工作,力争3-5年内初步建成高效、畅通、安全的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  
  通知指出,试点省份要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交易、仓储、加工配送等设施,推动农贸市场改造交易和配套等设施,支持农产品连锁超市建立鲜活农产品配送中心,提高农产品配送率,支持农产品冷链设施建设,延长农产品销售期;打造现代化农产品流通链条,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大型连锁超市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产销对接,引导批发市场紧密联系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团体、超市配送服务和网络交易,进而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和农产品损耗;推行农产品品牌化和包装化,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鼓励农产品流通企业和批发市场大经销商开展订单农业,采用农产品购销标准,对鲜活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培育自有品牌,为建立农产品追踪溯源体系打下基础。  
  通知强调,试点省份应重点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造升级,完善功能;支持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改善交易环境;支持大型连锁超市与从事鲜活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企业开展农超对接;支持探索和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  
  通知明确了骨干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承办单位的资质条件,要求各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重点选择覆盖面、带动效应明显、运营管理规范的项目承办单位。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商务、财政等部门应制定本地农产品流通体系发展规划,并依据规划制定符合试点区域特点的综合性试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试点地区省级商务、财政等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制定详细的项目验收标准及操作办法,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完善信息报送制度的要求,定期上报基本经营情况等数据;中央财政将对验收合格的试点项目予以支持,省级和市级财政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安排资金支持,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金总额的50%。(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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